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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关于退税(税收征管法对税款的退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发布的<税务总局2021年34号公告>在第二条位置不经间提到了预缴退税规定,但这是一件非常重要又利好的事情,让纳税人看到了数据管理、法治社会的进步。



一、在<税务总局2021年34号公告>当中说明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老板看来汇算清缴时是个多退少补的机会,对于会计来说应该退但是太麻烦的手续让大家不愿意折腾,当然金额出入比较高的还是顶着烦躁也会一趟一趟的办理退税,


其实,只是偶然时间的麻烦被大家标签化了,在税局方面是为了验证你是合规申请退税,所以说:多交的税一旦确认,必须立即退还,同时退还占用资金的利息。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必须是要见到钱的。如果该缴不缴就有滞纳金,如果该退不退就有利息。


  当然,如果企业之前有欠税,这个应退的税,可以先用于抵欠税,有余,再退,这是可以的,选择权在税务机关,这也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抵欠税本身也是一种结清税款的方式,同时注意,这种抵欠并不局限于同一税种,比如,增值税有欠,但所得税要退,也可以先抵欠税。


企业年终关账,这些重点涉税事项要重视!


三、有人问如果没退怎么办?


汇算清缴结束后,在申报表中会形成应退税款的金额,这会导致两个理解,一是这相当于申请退税;二是这相当于税务机关知道了纳税人多缴税,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机关都必须限期退税。


无需纳税人申请,这笔都应“自动”打到纳税人的账上,或者主动触发要求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通知。


  如果没有退呢? 违法。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既然《申报表》进入了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不了”的理由,发现就必须退,或者启动办理退还手续。


  否则,那当然只有去申请,这就要开始加算利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就利息来说,对于依法预缴产生的退税,因为这是税务规则定下的纳税方式,所以不加算利息。但当完成清缴当退而未退的税,都应当从应退税之日起加算利息。


  虽然利息不多,但却是法定的国家支出项目,相关的手续还是需要税务机关去走的。


  这一次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汇算后退税必须见现钱(当然先可以抵欠税),这不是一个新规定,也不是一个优惠,只是一个强调。但它在退税事务上,却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个姿态。为之点个赞!


  当然,除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之外,还有其它许多的退税事宜,比如:增值税的预缴,所得税延期取回发票的退税,以及其它一切形式的多交税,都应该直接依法进行退税,而不能待未来纳税时抵,就算抵,也应该把利息加进去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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