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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开户可以用英文名吗(银行开户英文名怎么写)




  为方便大家理解,以下内容我们采用问答形式。



一,基本要求


01.香港公司名称也像国内公司名一样由“地域”、“字号”、“行业”和“企业性质”四部分组成么?


  答:不必!香港公司名称对“地域”及“行业”并无强制标识要求,仅要求公司名称结尾处的“企业性质”标识英文需为“Limited”中文应为“有限公司”,且“字号”不得与已注册的其他公司相同,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特别提示


  香港公司前缀可以是任何国家,充分体现公司实力,但如果您的业务涉及出口需要原产地证明,那么不建议添加“地域”前缀。另香港公司法并无要求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必须与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标识有关,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限制很少,如无必要可不添加“行业”标识。




02.香港公司名称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加英文的组合么?


  答:不可以。注册处要求“公司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及/或一个中文名称,名称中可包含阿拉伯数字,但不得使用英文词/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特别提示:


  建议客户使用“中文名+英文名”或者纯“英文名”来注册香港公司,因为在完成公司注册后,开立国际银行企业账户时,银行会要求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称。





03.香港公司中文名称可以使用简体中文字么?


  答:不行。香港本地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繁体中文字。香港公司注册处要求公司的中文名称字体,必须是《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 10646 国际编码标准内能找到的繁体字。


特别提示:


  客户在给公司起名时,需要注意繁简之差别,如对笔画、字形或者风水有讲究的客户务必注意。



04.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最后一个字是否可用缩写“Ltd”?


  答:不可以,虽然“Ltd”和“Limited”被视为相同,但根据《公司条例》第10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必须为"Limited"。


特别提示:


  请各位客户在签订文件时,务必保证公司名称的完整性,切勿使用缩写。




05.香港公司名称,有哪些字和词是不可随意使用的?


  答:根据《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公司名称包含以下字及词时,必须事先获得处长批准才可使用:


chamber of commerce


kaifong


levy


savings


tourist board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受託


信託


旅遊協會


旅遊發展局


商會


街坊


徵費


儲蓄


  另外,与政府机关有关联的字和词也不获准用于公司名称。例如:「 部 門 」(“Department”) 、「 政 府 」 (“Government”)、「 公 署 」(“Commission”)、「 局 」(“Bureau”)、「 聯 邦 」(“Federation”) 、「 議 會 “Council”)、「 委 員 會 」(“Authority”) 等。


特别提示:


  还有一类词,不当使用既属违法甚至刑事犯罪。这些词受到行业法例规管,如:「銀行」(“Bank”)、「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CPA (practising)”、 或「執業會計師」等。






二,注意事项


01.官方如何判定一间公司名称与另一间公司名称相同?


  答:公司的英文名称有类似以下字及词时视为相同:


“and”=“&”


“Hong Kong”=“Hongkong”=“HK”


“Far East”=“FE”


(例如:ABC Hong Kong Limited = ABC Hongkong Limited = ABC HK Limited)


公司的中文名称中,如有文字在香港为同义字,且可替换使用,则视为相同:


(例如:恆 =恒 ;峯 =峰;匯 =滙)


特别提示:


  大家可以登陆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的网上查册中心(网址:www.icris.cr.gov.hk)来查询自己中意的公司名称是否已被注册。另,英文名称中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以及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还有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为常规标识文字,不视为相同。



02.国内公司注册一年内不可更换名称,香港也一样么?


  答:不会。公司注册成立后,可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公司的名称。公司需于特别决议获通过后的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及相关费用。处长审批通过后会下发「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之日即生效。


特别提示:


  公司注册处允许公司在更改名称后,继续保留现有的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但需在申请表格内说明。



03.我的公司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完成登记,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并自动获取注册商标保护?


  答:不可以。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即使您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及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护。


特别提示:


  为您公司的利益着想,在登记的公司名称务时,请查阅知识产权署备存的商标注册纪录册(网址:http://ipsearch.ipd.gov.hk),务必确保您的公司名称与任何商标没有抵触,同时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其他名称有足够的区别。此举可避免处长向您公司发出更改公司名称的指示,规避出现假冒或侵犯商标行为带来的诉讼风险。



04.如果未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指示,会有什么后果?



答:公司如不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2,000元。处长亦可以将公司的名称更改为公司的注册编号。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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