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长春工商银行开户支行(长春市红旗街工商银行开户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户 名:吉林省德易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账 号:420022901920020500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


汇款附言:***(***为行为人)上缴德融公司**(**为地区或分公司名称)分公司非法所得。


汇款后需持汇款凭证至德融非吸案各地办案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及时退缴上述赃款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办案民警:王警官、于警官


联系电话:0431-86002922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


2021年6月10日


关于


“长春市盛世奇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的相关事项通告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于2017年8月8日对“长春市盛世奇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为保护受损群体合法权益,请凡在“长春市盛世奇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并未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投资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相关合同、协议、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经侦大队(西民主大街645号)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者,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联系人:张警官、王警官


电话:0431-86002910


国融汇鑫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警示通告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于2021年3月23日对国融汇鑫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朝阳分局于2021年6月4日对国融汇鑫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法人杨某刑事拘留。


凡在“国融汇鑫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进行投资的投资人,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逾期不登记者,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目前已经在公安机关登记报案过的投资人员不需要进行重复登记,尚未登记的投资人请尽快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资及返款的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流水、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pos机小票、付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重庆路派出所(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胡同与文化街交汇处,电话:0431-88925589)报案登记。


关于敦促“金三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退缴非法所得的通告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金三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侦查,主要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杨某某已进入诉讼审理阶段。


金三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包括公司团队经理、业务员、兼职人员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将在金三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工作期间所赚取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分红、返点等非法所得全额退缴至下列账户:


户 名:长春市财政局


账 号:420022032920006439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汇款附言:***(***为行为人)上缴金三通公司非法所得。


汇款后需持汇款凭证至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经侦大队进行备案登记。


关于敦促“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春腾阳分公司、长春宏汇国际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退缴非法所得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春腾阳分公司、长春宏汇国际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春腾阳分公司、长春宏汇国际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包括公司部门主管、团队经理、普通员工、兼职人员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将在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春腾阳分公司、长春宏汇国际分公司工作期间所赚取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分红、返点等非法所得全额退缴至下列账户:


汇款附言:***(***为行为人)上缴朝阳善林非法所得款。


关于敦促


“吉林省中商基金


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


退缴赃款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吉林省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吉林省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具体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团队经理、业务人员、兼职人员等非法集资人及非法集资协助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将本人在吉林省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获非法所得全额退缴至下列账户:


户名:吉林省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0710446011015200007782


开户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南关支行


汇款附言:***(***为行为人)上缴吉林省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所在分公司)分公司非法所得


行为人汇款后需持汇款凭证至各地办案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及时退缴上述脏款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