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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储油库VOCs 排放环节示意



2、储油库VOCs 控制要求


VOCs 排放应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590—2020),该标准从《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590—2007)升级。标准中规定,新建企业自2021 年4 月1 日,现有储油库企业自2023 年1 月1 日分别执行以下收油、储油、发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有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控制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


3、储油库VOCs 控制技术



企业中载有油品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及油气收集系统,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油气回收系统不得设置旁路,建有旁路的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


在油气回收装置及浮顶罐处应定期检查由于密封等条件带来的可燃气体积聚问题,并做好定期跟踪,如有问题须及时维修。


油气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4 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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