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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类传媒公司经营范围(传媒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代码:688087 证券简称:英科再生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名称:潍坊英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


●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能否最终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未来可能面临宏观环境、市场政策、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风险,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加强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和对外项目投资管理控制,强化风险防范机制,尽最大努力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目前经营发展战略,为更好地匹配下游客户需求,进一步丰富相关产品线,满足境内外客户一站式采购需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在潍坊市青州市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环保币,建设年产100万片高端铁艺制品项目。


公司拟在项目总投资金额范围内以3,000万元人民币为注册资本,设立全资子公司潍坊英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名字为准),负责项目具体建设。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设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产品简介及市场需求概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艺术形式的装饰风格不断涌现,返朴归真的思潮成为一种新的时尚。铁艺制品作为古老的、传统装饰风格的铁质艺术,被注以新的内容和生命,被广泛的应用在室内装饰、家具装饰及环境装饰之中,因特点鲜明,风格质朴,经济实用工艺简便,在现代装饰中占有一席之地。


本项目目标产品主要为高端铁艺镜框、铁艺相框、铁艺置物架等铁质装饰制品。


(二)项目建设情况


1、项目计划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


2、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潍坊市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徐州路与营州路交叉口东北侧,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


3、项目建设期限:预计2022年5月开工,同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营


三、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拟设立子公司名称:潍坊英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名字为准)


2、注册地址:潍坊市青州市


3、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制镜及类似品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五金产品研发;合成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以上信息,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备案为准。


四、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依据目前发展战略,更好地匹配下游客户需求,进一步丰富相关产品线,满足境内外客户一站式采购需求,提升市场竞争优势,从而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而做出的慎重决定。本次对外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该全资子公司设立后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五、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能否通过相关核准以及最终通过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此外,子公司设立后,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宏观环境、市场政策、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风险。


公司将紧密关注子公司的设立及后续进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防范运行机制,依托前期积累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能力和经营效率,以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及市场变化,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经营范围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业务范围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实施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传媒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有关规定及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传媒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规定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草拟、审核。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根据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的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类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十)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二)前述第(一)项至第(十一)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八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交所,并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归档保存。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信息,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董事会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经营范围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完成系统申报,并由公司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公司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业务范围,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的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环保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四)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接待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章 接待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可以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本制度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本制度附件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详见本制度附件3)。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公司应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类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第二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


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二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制度附件4),相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接待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以下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533-6098666。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30


2、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Board@intco.com.cn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清田路


联系人:朱琳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30


四、其他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您可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附件2: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附件3:


承诺书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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