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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工商局网站(江西省吉安市工商局电话)

    3月30日,江西工商局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一审驳回原告刘建红要求前工作单位江西吉安红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吉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原告刘建江西省红与被告江西吉安红业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电话争议作出仲裁书,原、被告对该仲裁书认定的事实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网站确凿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该仲工商局裁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原告在辞(退)工书上签字,原告签字的行为能证明原告系主吉安市动辞工,而非被告辞退原告。参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吉安市》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网站单位才应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给予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电话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而本案原告系主动辞工,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江西省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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