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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公司财务审计代办(会计事务所审计费用收费标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财务审计24执301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朱和平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芝麻地50号


身份证号:3426221968****0376


立案时间:2020-11-09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转让方式。甲方同意以900万元人民币整体转让其全部有形、无形及所有债权债务,乙方同意以人民币900万元整体承债式收购甲方全部资产,并接受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债务应剔除特别约定部分),此后乙方成为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投资主体。二、转让标的物范围及数额。甲方转让的资产为所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及其无形资产,按巢广会评(2005)年24号资产评估报告: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054.6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96.25万元,固定资产228.24万元(房屋建筑物211.17万元、机器设备17.07万元),无形资产430.14万元,负债总额1107.75万元(应剔除特别约定内容)。详细内容以评估报告书为基审计费准(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8月31日)。下列财产除外:1、第二门市部后职工宿舍,评估为124500元;2、南门仓库部分房屋、西门岗上吴正武住房及汤池分公司部分房屋(用于职工住房调整和房改)。以上职工宿舍房改款归乙方所有。具体资产项目的移交遵从财务原理,遇到争议问题,由审计甲乙双方会同拍卖方专业人员协商解决。因自2005年8月31日以后,公司仍部分运营,资产情况有所变动,具体数字以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为准。双方确定的交接日为2006年3月31日。三、转让标的物的界定方收费标准式及责任范围。1、甲方对巢广会评(2005)年2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的幢数、数字负责。具体的面积、金额均以该评估报告书为准,甲方移交时对评估的报告书中乙方登记的房产、土地等证件负责。2、乙方只接受甲方(2005)年24号资产评估报告上所列的债权债务。债权不实由甲方负责,已实现部分甲方应用来减少会计债务,审计费净债务应维护资产评估报告水平。在交接日以前,在债权人主张债务产生的诉讼、执行费应由甲方承担。交接时应保持总量平衡关系不变。3、所有资产移交,均按照评估报告书中和移交日财产帐表据实点验,短少由甲方负责。4、甲方承诺乙方受让后可以继续使用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名称及其无形资产或相关证书,但若因此存在法律、政策等障碍由乙方设法解决,与甲方无关。……四、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甲方在与乙方正式签订协议后,即开始进行甲方移交转让标的物,自移交开始之日起到全部证照转户结束,应在三个月内完毕,遇到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双方协商解决和适当延长。移交的原则为先交经营性资产,后交其他资产,先易后难。证照转户工作由甲方牵头,乙方提供必需的资料,并全力协助。……八、违约责任。乙方若不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价款,影响甲方改制工作,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甲方若审计不按约定时间向乙方转让标的物,影响乙方经营,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并约定,乙方保证在2006年5月15日以前到位资金总额达400万元。在随后的拍卖款支付和标的物移交过程中,针对存在的一些争议事项,20财务审计09年1月5日,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给付给予答复,共有八条答复意见,其中:一、关于拍卖款支付情况。拍卖总价款900万元。截止目前,买受方累计已交付拍卖款652.49万元,其中交财政专户594.49万元,拍卖公司转交给汪晓红13万元,朱大为直接交给汪晓红40万元,另借支付工程款5万元。下剩拍卖款247.51万元。我们要求买受方于春节前支付欠款100万元,余款待2009年标的物全部移交结束,进行财务总结时付清。……三、移交库存与审计报告库存不一致问题。原县医药公司审计报告基准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其后至移交时,原县医药公司仍在部分运营。故此移交时实际库存与审计报告库存出现不一致,对此,2006年2月8日双方签订定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具体数字以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为准"和"交接时应保持总量平衡关系不变",因此,应按《协议书》约定执行,不应视为问题。四、关于应收账款问题。财务移交时双方已核对并签字确认的应收账款不应再提出异议。另有汤池卫生院已核实盖章确认实欠款76421.6元,应移交给新公司。尚未移交的个人欠款,按照承债式拍卖形式和《协事务所议书》约定,除"债权不实由甲方负责"外,乙方应"接受甲方(会计2005)年24号资产评估报告上所列的债权债务",只需"净债务应维持资产评估报告水平",应此,尚有金杨、徐祝春、严进胜、谭国民等个人欠款应移交给新公司。……六、汤池分公司3户房屋改造费用问题。汤池分公司3户房屋改造费应从企业改制成本中列支,但新公司将未拍卖土地854平方米擅自处置,因此双方待结算。我们意见按照未拍卖土地854平方米减去当时3户房屋占地面积,按当时评估该地块地价375元/平方米,测算该地块价庐江值,然后与3户改造安置费用进行结算。……。朱和平于2009年1月22日支付拍卖款10万元。2014年4月30日,庐江县发改委向庐江县医药公司出具手写文件,内容是:收到改制欠款100万元(2014年4月21日汇80万元、2014年4月30日汇20万元),收到该款后,我委将加快推进周登峰户占用房退出进程,争取在2014年5月30日让出,若未按时让出,我委将如数退回100万元改制款。同日庐江县发改委向朱和平出具100万元拍卖款收据。关于尚未移交的资产,朱和平明确为庐江系其辩称中列举的不动产证照和过户手续的办理。安徽省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一直保留使用至2017年变更为西安利君制药合肥医药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一、朱和平未付拍卖合同款数额。合同总价款为900万元,庐江县发改委在2009年1月5日给予原安徽省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答复时明确:截止目前,买受方累计已交付拍卖款652.49万元,其中交财政专户594.49万元,拍卖公司转交给汪晓红13万元,朱大为直接交给汪晓红40万元,另借支付工程款5万元,下剩拍卖款247.51万元。其中的58万元虽不是直接给付庐江县发改委,但系通过其他方式给付,并已得到庐江县发改委确认,故应予认定在2009年1月5日时,朱和平累计给付合同款652.49万元,后朱和平于2009年1月22日和2014年4月30日各给付10万元和100万元,故其所给付的合同款共计762.49万元,未付合同款为137.51万元。二、朱和平的其他辩称意见。朱和平对于其所辩称的债权(货款、存货)不实,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其作为证据提交的庐江县发改委作出的《关于原医药公司拍卖移交有关事项的答复意见》记载双方已对应收账款和库存进行移交,对相关争议庐江县发改委也给予答复处理,故对于朱和平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汤池分公司严代办从银等三户房屋改造费费用用。庐江县发改委虽在其答复中同意将费用列为改制成本,但未确认该费用究竟是多少,同时庐江县发改委提出"新公司将未拍卖土地854平方米擅自处置",该问题与房屋改造费用一并结算,故朱和平主张在本案中抵销房屋改造费用20余万元,并无依据,不应支持。对于朱和平提出的五处不动产,庐江县发改委没有向其提供证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按双方庭审意见,涉及的所有不动产现已全部交付使用,故该五处不动产不属于没有移交的资产。朱和平以900万元中标收购原安徽省庐江县医药有费用限公司后,公司的名称保留使用,只是公司的投资主体变更为朱和平,故并不是要将原安徽省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为公司朱和平。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原安徽省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在改制后,公司类型已变更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朱和平,朱和平拥有100%股权。故朱和平提出的有五处不动产没有变更至其名下的意见,依法不能成立。鉴于该不动产已转移占有使用,即使有证照遗失、丢失或其他情况,完全可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补发,不能据此对抗合同价款的给付。至于朱和平提出的庐江县发改委延迟移交被周登峰户占用的土地和房屋问题,现该土地和房屋已移交,如果存在延迟移交导致其他问题,朱和平可以按约定另行主张其权利。协议约定拍卖合同款余额按协议资产全部移交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因本案无法确定协议资产全部移交结束的准确时间,故可自庐江县发改委起诉之日2019年1月31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庐江县发改委主张的计息标准年利率6%,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办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朱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拍卖合同价款137.51万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9年1月31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46元,由原告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5370元、被告朱和平负担17176元。本院二审期间,朱和平提交一份《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财务移交表》,证明实际移交的财务价值和审计报告相差了142万元。庐江县发改委质证:对移交表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移交是以最终的移交数为准,也已经由双方签字认可。本院认证:该移交表反映"移交数"加"改制处理数"金额与审计数基本一致,不能证明庐江县发改委少移交142万元资产。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抵销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本案中,朱和平提交的上述移交表不能证明庐江县发改委事务所少移交142万元资产,所以朱和平要求抵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朱和平在一审期间未就前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事宜提起反诉。其上诉要求庐江县发改委承担民事责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案涉协议约定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变更为朱和平,该协议并未约定庐江县发改委须将原安徽省庐江县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为朱和平。所以朱和平关于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收费标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47元,由上诉人朱和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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