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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条件包括(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

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多出一家公司,自己和爱人也因此麻烦缠身。不久前,北京的徐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仔细回想他才发现,自己是被“做公益”的表弟给“坑”了。


为了自证清白,徐先生不得不诉诸公堂。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确认徐先生是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


出借身份证“做公益”,莫名成了公司股东


因爱人被所在单位查出漏报了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徐先生才发现自己名下竟然多了一家名叫光辉公司的企业。


徐先生仔细回想,2016年,表弟曾向他表示想注册一家非营利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借用他的身份证。考虑到表弟的微信朋友圈经常发布相关内容,且做公益是有意义的事,徐先生便同意了。此后,表弟很快就归还了他的身份证,但从未说起过开办公司的事。


很快,徐先生发现,被“坑”的不只自己一人。原来,表弟借用他身份证期间,还以开发一款公益App为由邀请另外三人参与,对方也将身份证直接或间接地交给了表弟。开发App一事很快便不了了之,直到最近,他们才陆续得知自己也被登记成了光辉公司股东。


为证明自己并未投资开办企业、爱人也未漏报事项,徐先生将光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并非公司股东。光辉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徐先生表弟也被列为案件的第三人。由于此时徐先生的表弟因其他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在外地,承办法官与看守所多次协调沟通并调试技术,最终,徐先生表弟通过线上的方式参加了诉讼。


不知情、未出资、未获利,法院认定“被冒名登记”


庭上,光辉公司表示,所有股东均未参与经营,其他股东也表示不认识徐先生。徐先生表弟述称,其研发公益App需要成立一个公司作为载体,因此借用了徐先生的身份证,但并未与他交代实情。


北京四中院认为,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没有行使任何股东权益,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


本案中,徐先生未对光辉公司有出资入股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徐先生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事实,最终,北京四中院判决确认徐先生系被冒名登记为光辉公司的股东。


法官表示,实践中,类似本案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将他人身份证用于酒店入住登记、申报个人所得税、购买火车票或飞机票、办理信用卡、办理贷款、处理车辆违章、网吧上网登记等,一旦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出不当或违法行为,不仅会使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还可能导致出借或被冒用身份信息的本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还提示,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象征,生活中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它,不管是碍于情面,还是出于利益,都不应将身份证出借他人。此外,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如果发现自己莫名“被法人”“被股东”“被缴税”“被通缉”“被处罚”的,则要回忆此前是否有身份证丢失或交给他人保管的情形,小心身份证可能已经被冒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消除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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