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好消息!
为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厦府规〔2021〕5号)精神
推动各项支持措施落地实施
促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昨日(3月9日)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了
《厦门市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项目申报指南》
每年5月开放申报
兑现上一年度奖励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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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项目申报指南
第一章
鼓励旅游企业股改
第一条 申报主体
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交易的小微旅游企业。小微企业标准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怎么17)》执行,划分办法如有调整,以奖励所属年度版本为准。
第二条 申报标准
小微旅游企业完成股改后,按规定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 且完成股份登记托管,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后完成股份交易(不含增资),并完成相应股份变更登记,给予50万元奖行业励。
第三条 申报材料
包括:
1.厦门市企业股改挂牌交易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挂牌交易法律意见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真实、准确、完整体现股改交易的审计报告;
5.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怎么心出具的挂牌交名称易确认书;
6.经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盖章确认的企业股权交易明细;
7.证明股权发生变更的工商备案通知书;
8.证明股权交易资金入账的银行流水;
9.企业出具的真实交易承诺书。
第二章
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第四条 申报主体
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主营业务为旅游的企业,包括旅行社、A级旅游景填区、旅游饭店以及旅填游网络服务运营平台等。
第五条 申报标准
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已领取首次超过20亿元奖励的企业,首次超过30亿元时,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包括:
1.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类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章
推动旅游景区建设
第七条 申报主体
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标准
对境内外企业在厦门新投资的文化旅游景区,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给予每个300万元奖励。首年指的是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
第九条 申报材料
包括:
1.推动旅游景区建设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第三方监理机构出具的进度说明材料,含形象进度、支付进度说明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
4.项目图片5张。
第四章
促进旅游招强引优
第十条 申报主体
须为具有独立名称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标准
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在厦门设立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每个30万元开办费奖励。首年指的是企业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注册次年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代码500强、台湾百大企业、央企、境内上市企业、全国旅游集团20强和文化企业30强。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包括:
1.促进旅游招强引优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
推进文化旅游消费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
须为荣获国企业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标准
对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对荣获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宣传推广、提升改造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包括:
1.推进文化旅游消费申报表;
2.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称号相关文件。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以上奖励项目于每年5月开放申报,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其中:鼓励旅游企业股改申报材料经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初审后,提交市文旅局复审。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推动旅游景区建设、促进旅游招强引优、推进文化旅游消费奖励申报材料经区文旅局初审后,提交市文旅局复审。审核结果经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及文旅局拨付奖励。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项目须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不予发放奖励。
第十八条
除个别条款特别说明以外,本指南所称旅游企业的行业分类代码须属于《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中旅游住宿、旅游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等五类型个大类,分类如有调整,以奖励申报所属年度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
本指南中关于鼓励旅游企业股改的50万元奖励资金,其中30万元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20万元由所在区财政资金承担,由市文旅局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上解市级。除鼓励旅游企业股改外,其他奖励项目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如与国家类别、省、市出台的其他政策同类且未有特别说明的,遵循“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中项目奖励政策的有效期依据厦府规〔2021〕5号文件操作。
第二十二条
市文旅局对补类别助资金实施监管,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文旅局可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数据验证核实。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伪造、虚报数据骗取奖励资金,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市文旅局有权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在此期间及资金收回后的2年内,市文旅局不再受理该企业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办理奖励审核、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或办理材料,如有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重代码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企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申报指南
政策解读来了
问一、制定申报指南的依据是什么?
答: 申报指南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府规〔2021〕5号)制定。
问二、可享受奖补的有哪些主体?
答:(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交易的小微旅游企业,在完成股改后,按规定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 且完成股份登记托管,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后完成股份交易。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主营业务为旅游的企业,包括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以及旅游网络服务运营平台等,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或30亿元。
(3)在厦门新投资的文化旅游景区,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
(4)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在厦门设立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
(5)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申报单位。
问三、已根据厦府办〔2019〕102号文件获得股改奖励的,可以申报鼓励旅游企业股改项目吗?
答: 该奖励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厦府办〔2019〕102号)“对在厦门股交中心股改挂牌并交易的在厦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问四、鼓励旅游企业股改项目涉及市、区奖励,如何兑现?
答: 鼓励旅游企业股改的50万元奖励资金,其中30万元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20万元由所在区财政资金承担,由市文旅局统一兑现。
如果所在区已对旅游企业股改作出奖补的,在20万元范围内扣减相关奖补金额。
举例:
1.申报鼓励旅游企业股改项目行业的旅游企业已在所在区领取旅游企业股改相关奖补,领取区级资金5万元,则从20万元中扣减5万元,为15万元。本次申报领取30万元市级奖励资金及15万元区级奖励资金,合计45万元,由市文旅局统一兑现。
2.申报鼓励旅游企业股改项目的旅游企业已在所在区领取旅游企业股改相关奖补,领取区级资金20万元,则从20万元中扣减20万元,区级资金不再进行奖励。本次申报能领取30万元市级奖励资金,由市文旅局进行兑现。
问五、促进旅游招强引优项目申报标准中“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的范围?
答: 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台湾百大企业、央企、境内上市企业、全国旅游集团20强和文化企业30强。
问六、促进旅游招强引优项目申报标准中“首年”如何界定?
答: 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在厦门设立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每个30万元开办费奖励。其中,首年指的是企业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注册次年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七、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答: 每年5月开放申报,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具体申报时间将另行通知。
问八、向谁进行申报?
答: 鼓励旅游企业股改申报材料由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收件初审;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推动旅游景区建设、促进旅游招强引优、推进文化旅游消费奖励申报材料由区文旅局收件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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