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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 进项转出(修订后增值税暂行条例)

最近总有人来后询问增值税里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么区分?


  我们先从政策和概念上对它俩进行一个区分。



  01、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其实是指将一些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法中销售条件的行为看做是销售货物。


  这些货物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暂行税法上因为要保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中断,避免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按照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8种情况划入了视同销增值税售,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又修订追加了3条:进项



  需要注明的是视同销售的应用范围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02、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因为货物的用途改变,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造成上一环节的增值税无法在下一环节中抵条例扣,而选择将进项税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条例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税法中虽然转出没有对进项税额转出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增值税的暂行条例中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做出了相关规暂行定:



  概括起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业务分三种情况:业务本身不可抵扣;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扣税凭证不合规。


  03、区分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两者中容易混淆的项目主要是视同销售的4-8条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中的第1条,大家增值税判断可以按照以下的两步来:


  1 判断货物是否发生增值


  如果是货物经过了加工,不论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都是进入了生产环节,发生了增值,无论是对内消费,还是对外消费都要看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 判断货物是对后内使用还是对外使用


  对于购进的货物来说,当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对外使用,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就是视同销售。


  而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转出项目时,对内使用,所有权进项可能没有发生变化,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看到这里是不是清楚一些,下面用4个容易混淆的例子来复习一下:


  假设你的公司是一家茶叶生产公司:


  情形一:将自己生产的茶叶送给了客户。货物经过了加工发生了增值,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情形二:将自己购买的茶叶送给了客户。货物并未发生增值,但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属于对外使用,也是视同销售。


  情形三:将自己生产的茶叶作为员工福利。货物经过加工,发生了增修订值,还是视同销售。


  情形四:将自己购买的茶叶作为员工福利。货物并没发生增值,对内使用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分清楚了这四种情形,对于剩下的情况就好区分多了,代销货物就是视同销售,非正常损失和抵扣凭证不合规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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