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认定
(二)商标版权标志独创性的判定依据
基了于上述分析,商标权人申请版权登记的商业标志要具了有独创性,有两种路径:第一,商标中必须包含图形、标记等具有创新性投入或创用作作性组合的元图形素,从而足以形成美术作品,以达到受《著作权法》保护图案的要件。第二,对不可获得版权保护的单独元素的组合,应赋予一定的中国创造性查询,从版权而使这些元素的整体能够被赋予著作权。例如,一个简单形状的横向重复排列放置在单一色用作彩中国背景之上的图形能否,很难确认其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商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此外,不同作品的独创性能否也有高低之分。《商标权与在商标线著作权的权利冲突》一书指出:“对于独创性较低的商标标识,必须申请与其构申请成基本相同或者完图案全相同才成立侵害在先著作权。查询对于独创性较高的商标标识,只要实质相似也可能构成侵害在先著作权。”
商标版图形权化保护的思考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