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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邵阳市工商局官网)



法信裁判规则




1.审查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法应当适用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时生效的法律——常利群、湖南省花垣县永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花垣县永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花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登记

本案要旨: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实体问题,在无其他正当理由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时生效的法律。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41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行政机关适用相对人行为发生时仍施行有效的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案件,符合新旧法冲突时“实体从旧”的一般原则——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


本案要旨:根据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检行为发生时仍施行有效的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案件,符合上述规定中新旧法冲突时“实体从旧”的一般原则。


案号:(2016)粤行申82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在新法实施后对相对人在新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应本着“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阿尔山市润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尔山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在新法实施后对相对人在新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应本着“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工商登企业记管理机关在认定相对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引用旧的规定,而新法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属适用法律有误,违反“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


案号:(2015)兴中法行终字第00040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司法观点




1.行政许可案件中新旧法交替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指出:“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2.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3.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这里首先明确了实体从旧与程序从新的新旧法适湖南省用规则,即在旧法时发生的行为,在新法生效后进行处理的,包括审判案件或者行政执法,实体问题适用旧的法律规定(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定),程序问题适用处理时有效的程序法律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即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其中,第三种例外情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许可领域。


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后而作出行政许可行为之前,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规范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实施许可。因为,如不按照新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为就可能与新法建立的法律秩序相背离,不符合作出许可时的法律秩序。当然,是否绝对地没有例外,也是值得研究的。例如,倘若适用变更前的法律规范对申请人更为有利,变更后的法律并未废止企业或禁止该许可,且适用变更前的法律工商局规范并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申请时的法律规范。


(摘自贺荣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162-163页)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行政法上的运用


第一,对于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行政处罚,应参照刑法,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范不认为是违法或设定的处罚较轻,而新的规范认定是违法,或设立的处罚较重,应从旧法;行为发生时的规范认为是违法,而新的规范不认为是违法,或设定的处罚较轻,应适用新法,从而有利于保障官网公民权利。


第二,对于为公民设定或增加权利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溯及既往,即新法湖南省对生效前的行为和事实有溯及力。但是,仅限于新法生效之前,公民的行为或事实的存续无相应法定依据,因新法生效而得到承认,且一般仅限于承认,不包括提供赔偿、补偿以及救济手段。


第三,为公民设定义务的行政法规、规章,没有溯及力,即公民仅在行政法规、规章生效之后,才履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在新法中为相对人设置义务,相对人无须对新法生效之前的未履行行为承担责任,这一方面是出于保护相对人的角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履行已属于不必要。  


第四,为公民设置程序上的权利的行政法规、规章,一般此种行政立法表现为行政机关设定程序上的义务,不溯及既往。实践中较多的是,在程序进行过程中,新法颁布实工商行政管理局施,原则上是适用旧法,考虑到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如果新法更有利于相对人,而且相对人申请或者同意,则并不限制。严格来讲,程序上的事宜并非真正溯及既往,而是不真正溯及既往,即执法中的溯及既往。


(摘自王静:《论行政法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2007年第3期)






法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邵阳市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最高人民登记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官网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工商局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邵阳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17.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的选择适用问题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新法开始施行的,一般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作出处理,但新法对原告更有利的除外。(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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