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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期不满一年 银行开户(新建工程为什么单独去银行开户)

最近江苏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意见中的要点有:


1.《意见》自颁发之日施行。即,没有过渡时期,各主管部门将即行按《意见》要求实施监管。


2.《意见》覆盖本省工程建设领域所有项目。不仅是房建、市政项目,交通、水利等工程也在《意见》约束范围之内。


3.《意见》中对建设单位的责任有明确界定。这些业主责任的规定,对施工单位而言是与业主提出相关主张的有利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市场经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在商务活动中准确把握的基本准则。


4.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保存备查。


5.强化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是保障工资支付的基础,配备必须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制定关于工资支付的规章制度。不符要求的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进行完善。


6.劳动合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要合法、合适、合理。《意见》规定了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参考本地区本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并应与市场价基本相符。即,劳动合同签订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低工资标准(明显不合情理)等工资额,集团一直推行采用基本工资 考核(绩效)工资 ……的工资结构形式,其各组成部分的发放周期并非均为按月,要在工作中设法合理合法约定。


7.工资支付要按月足额。要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不能全部支付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部分半年内全部结清。退场的、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用工,应在退场前完成核算,并在退场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按月支付的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结清。这个规定使得按月的核算、结算显得非常重要。


8.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工费拨付约定要明确。必须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保存备查,合同应约定人工费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要满足足额支付的要求,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要补签书面协议予以明确。对于强势的业主也必须要设法妥善沟通,保证不因业主的不拨付而陷集团于不合法(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位置。


10.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妥善管理。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订立起30日内开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户不得被查封、冻结、划拨。


12.违反要求将被处罚。《意见》规定,对违反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分包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等规定的行为,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将被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农民工的福音来了,如果全国推广,没有哪个单位敢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肯定曲折,但是只要各方配合,再大的困难也能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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