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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国家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企业》(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作废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工商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信用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信用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公示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个体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信息、罚款)等债权营业执照债务。全体投企业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系统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个体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工商户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国家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作废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营业执照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声明定一致。


  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公示时间由45天声明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系统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信息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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