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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号码(宾县政府网官网)


案例一:哈尔滨市宾县孙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4月7日,抽检发现哈尔滨市宾县孙某(鸟河网官农机管理服务站实际经营者)(下称当事人)经销的0号、-35号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管理局分别从辽宁沈阳恒源石化有限公司购进11.62吨0号车用柴油,从大连启化联合石化有限公司购进16.营业执照67吨-35号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网0号车用柴油5.020吨、不管理局合格-35号车用柴油7.369吨,罚款73006元,没收违法所得8210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哈尔滨市尚志市和网官玉旺农资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复混肥料案


2021年4月,抽检发现尚志市和玉旺农资经销处经销的“美华纳米”牌和“新启力”牌复混肥料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以上两种肥料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向供货方索要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以及生产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肥料正式登记证的复印件,查看了产品的合格证。建立了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了该产品的购销情况。当事人购进“美华纳米”牌复混肥料5吨,销售标注价格3075元/吨,购进“新启力”牌复混肥料5吨,销售标注价格4000元/吨,涉案货值共计353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停止销售,罚款353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大庆营业执照市津正物资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案


2020年12月,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津正物资经销处销售的挤包绝缘低压电网力电缆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8月13日由廊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购进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2080米,进价为8元/米,共计16640元。当事人以8元/米的价格销售了50米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以8.3元/监督管理米的价格销售了1580米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以8.4元/米的价格销售了450米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违法所得共计654元,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17294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4元,罚款345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宾县宾州华华咸菜专柜销售不符监督管理合食品安全标准红肠案


2021年6月20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宾州华华咸菜专柜销售食品红肠(2021年3月3日生产)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陈述该批红肠到货后存储于暖气(供暖期)旁,红肠要求存储温度为0℃-15℃,存储温度明显高于实际要求存储温度造成红肠变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给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宾县105.8元,没收哈尔滨风味红肠14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佳木斯市建三江农垦勤德利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1年4月2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交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线索的通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勤德利矿泉水有限公司涉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法行为。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县政府年2月24日委托北京市曙鹏律师事务所代理“清澈的爱”商标申请注册,2021年3月1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驳回。“清澈的爱”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县政府依据《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给予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监督处罚。


案例七:伊春市千禧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21日,伊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伊春市千禧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号码的香奈儿太阳镜价格较低,当事人无法出具进货凭证、商标授权材料,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8个,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


案例八:大兴安岭漠河华鹏供热有限公司违反政府定价案

号码

2021市场年5月19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漠河华鹏供热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的收费(经营性收费)行为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末期间,在未取得政府定价(省级定价权限)的情况下,向两家新入网的供热户收取供热接口入网费,违规收取费用共计60488.01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0488.0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大庆市福保防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检验的起重机案


2021年4月19日,龙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省市场监管局督宾县察组依法对大庆市福保防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未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期满后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械仍未进行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八十四条,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给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伊春市南岔格润医药卫生所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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