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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代开发票作废

【业务描述】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办理代开发票作废,要注意区分纳税人原因和税务机关原因。如为税务机关原因造成的代开发票作废,应将作废的发票所有联次与重新开具的正确发票存根联共同装订,一并存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

【受理部门】

纳税人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向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具体地址可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且与业务书面证明一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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