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法人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法人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变更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工商局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股东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西安市的,工商局自收到申请文件、变更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企企业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股东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西安市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企业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变更的合法性,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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