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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规定,现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二、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备案,并报送相应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表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附后),到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有关手续。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人减免备案登记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式样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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