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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退税及账务处理?(期末留抵)

如何正确退税及账务处理?(期末留抵)


前 言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明确将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纳入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范围。新政策实施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快来一起学习吧。

#1

什么是增值税留抵退税?

案例一

金宏建材是广州的一家建材生产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每个月需要购买各类建材等原材料和各式机器设备,还要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这些在购进环节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会形成相应的进项税额。而经过一系列工序生产出的建材成品,有了更高的价值,销往不同的客户,每一笔销售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

金宏建材需要对建材销售实现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就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而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就会形成留抵税额。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呢?

金宏建材集中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和存货,但在当月建材没有全部生产出来并实现销售;又或者金宏建材正在筹建新工厂,期间租了新场地、采购了一批新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但新工厂还未投产,因此暂时没有销项抵扣进项,所以形成了留抵税额。

以前未实行留抵退税,这项留抵税额要结转到下期计算应纳税额时继续抵扣。

自2019年4月起,我国开始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制度。而今年的新政策,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享受门槛,而且退税力度显著加大,增量和存量一起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全部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今年都可以获得留抵退税“大礼包”。有更多行业企业可以享受100%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以前年度结存的存量留抵税额也可以一次性退还。

◆留抵税额是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应相应冲减进项税额。


#2

增值税留抵退税如何确定其行业?

案例二

金宏建材为混业经营纳税人,2022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连续12个月(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500万元。

解析: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①“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20%;

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

③“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50%【500÷1000×100%】。

因其“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2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

申请退还的存量及增量留抵额如何确定?

案例三

金宏建材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

①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

②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确定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孰小”原则确定。即: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其以后所形成留抵税额,均为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计算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四

金宏建材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

①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金宏建材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0万元;

②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00万元,金宏建材的存量留抵税额为60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0。

案例五

金宏建材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

①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1000-800)万元;

②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4

申请退还留抵额有什么条件?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按照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具体如下: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5

留抵额的适用对象如何确定?

1.存量留抵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适用八大行业:1.制造业 2.批发和零售业 3.农、林、牧、渔业 4.住宿和餐饮业 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教育 7.卫生和社会工作 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划型标准

一、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1.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2.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3.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二、上述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划型标准为:1.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2.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3.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4.大型企业,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三、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及其他企业,均含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的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申报的未开票收入等)、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6

增值税留抵退税城建税如何计算?

案例六

金宏建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税率7%),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7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对应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7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0万元,那么金宏建材在8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城建税如何计算?

计算方法:

应纳增值税=100-40=60万元

扣除留抵退税后的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60-20=40万元

应纳城建税=40*7%*50%=1.4万元

政策依据:

一.《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7

留抵额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留抵税额计算:2.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

一、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下列五类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计算口径: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5.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五类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100%

二、无需扣减已转出进项: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其他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口径: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以及“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口径,也按照本口径执行。

案例七

金宏建材是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划型为微型企业,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金宏建材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

金宏建材在2022年4月申请留抵退税时:

进项构成比例=(500 100 200)÷(500 100 200 200)×100%=80%。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均不需扣减2021年进项转出的50万元。

金宏建材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的,增量留抵税额为0,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80%×100%=64万元。


#8

增值税留抵退税如何处理?

案例八

金宏建材4月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64万元,5月份收到退税款。那4月、5月的账务要分别怎么做呢?

解析:在账务处理上为保证账面进项税额与在发票平台勾选确认的金额一致,不会直接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而是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这个科目来进行核算。

4月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6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4万元

5月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4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64万元

注意:退还的留抵税额不属于企业的收入。由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留抵税额(进项税额)的退还,不涉及收入确认问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企业在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后,会计核算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确认收入。

后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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