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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要我银行卡开户地(办理银行卡的地方和开户行不是一个地址)


武穴一男子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出售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窃取卡内非法资金。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夏某某合并执行有期行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宋某某(另案处理)以为境外赌博网站走流水为由,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收购银行卡。随后,宋某某带夏某某及居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银行办理一套银行卡(含U盾、手机卡),并将银行卡交给宋某某售卖给网络诈骗集团,该银行卡流水金额达七万余元。同年4月,宋某某与夏某某一起到到银行“崩卡”,他们在柜台及取款机里取走卡内现金一万余元,夏某某获利四千元,其余款项交给宋某某,卡内资金为刷单被骗者的转账,夏某某取走这一行为属于盗窃。




就这样,夏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宋某某共出售三套银行卡,为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卡流水共计六十余万元。已核实用于接收被害人诈骗资金八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退还赃款4000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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