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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开具发票要谨慎,一起来了解下刑法中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许多行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近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也集中爆发,多名相关人员获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了许多行业的问题。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如下案例:

2017年,严某某伙同他人在西藏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该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底,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该公司共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8份,涉及税额2139余万元,发票状态均为正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31份,其中874份为失控发票,正常发票757份,涉及税额1284余万元,以上合计虚开税款共计3423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查认定被告人严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宣判后,严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严某某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严某某构成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险犯,并不是实害犯,成立本罪只要求具有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危险即可,并不要求实施了具体的逃税行为。具体来说,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最后,公民和组织要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切勿抱有偷逃税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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