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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管用吗(国家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

疫情这三年,变数太多了。



多少停工停产哀嚎一片,当收入大打折扣的时候员工才知道企业也在苦苦支撑。


大部分员工的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提成等非固定的部分。在居家办公期间,出现了效率降低,一些外勤等工作无法完成的情况,虽然说用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的绩效工资、提成等导致出现工资降低的情形合理合法。




然而,这真的是合适的吗?




改变员工工资结构或者降薪都不是小事,会关乎多方面的因素,小到一日三餐的柴米油盐,大到一大家子人的生活起居。




有钱人的生活可以丰富多彩,即使疫情期间也可以顿顿吃大餐,甚至还有花样百出的下午茶。但是小老百姓们想要的仅仅是“保住这份养家糊口的工作”!




然而因疫情降薪,实际也有不合法的成分在里面。




疫情期间降薪,如果是未与员工协商并取得其同意的降薪,虽然对于公司来说在情理之中,但对于员工来说是违反劳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所以,部分用人单位因为疫情影响,在面临很多困境时,也应该提前向员工说明情况,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建议协商一致后再降薪。



协商一致后,还是有一些薪酬是不能降的:


1.基本工资;


2.工伤医疗;


3.怀孕或者生育的女性职工的工资;


4.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5.单位损失赔偿的工资扣除部分每月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6.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未完成定额,也应算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员工来说,也应立足长远,积极与用人单位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其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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