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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申报填写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为0,有风险吗?

1、问: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4月,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2、问:汇缴申报时提示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额为0元,不足工资薪金的8%,这个有什么风险吗?

答: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您单位没有发生就填0,据实申报就可以了。

3、问: 汇算清缴《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是根据哪个表的数据填写的?2018年12月末的科目余额表吗?

答:《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数据是按会计口径填写的期间费用项下的明细费用,不包含资本化的各项费用。是按照会计账务上费用发生额的相关数据分析填报的,主要是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大期间费用的情况。本表第26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要和年度利润表中对应项目保持一致。

4、问:如果员工原来有单位缴纳五险,还在我单位受雇,我单位还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吗?

答:根据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由此可知,各个单位均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5、问: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企业负担的话,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问:现在含有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不是能抵扣嘛,那火车上取得的越战的车票能抵扣吗?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如果您取得的越战的火车票上含有旅客身份信息,是可以抵扣的。

7、问:员工因公出差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据填开日期是4月,但乘坐日期是3月,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答:这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可以用于抵扣。

根据39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可抵扣范围。所谓“从4月1日起”,指的是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员工因公出差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实际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开票日期都需要是在4月1日之后才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扣税凭证。

8、问:企业现在的出差补助标准有上限吗?没有发票,有公司文件发放出差补助。这样符合税法规定吗?

答:出差补助指的是企业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企业出差补助标准是企业的内控行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在税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视企业规模大小及公司意愿来制定本企业的出差补助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般来说,出差期间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等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9、问:组织员工旅游的住宿费发票可以计入福利费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账务上可以做福利费,但是所得税前是不可以扣除的。

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关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的执行口径做出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10、问:我们是一家商务型酒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住宿业销售额占酒店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常年保持在80%以上,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可以的。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鉴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的,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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