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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梯维保资质代办(电梯维保公司资质办理)


加装电梯意见征询“被签字”后,上海静安某小区一楼业主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诉至法庭。


10月26日,这起因老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一楼业主王先生表示自己没有在同意加装电梯协议上签字,自己的签名系被伪造,目前已加装的电梯影响资质了住宅的通风、采光等,遂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庭审最后,法院表示将择期宣判。


一楼业主:签名系伪造,诉请拆除电梯


王先生认为,电梯井窗正对自家窗户,严重影响了通风、出行和采光,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在多次找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反映无果后,王先生找到电梯施工单位,在对方提供的备案上,王先生竟发现了自己的签名。他当即找业委会和物业讨要说法。


涉案楼栋的一位居民代表承认,王先生的签名是由自己代签。这位居民代表同时表示,王先生在电话里口头同意后,自己才代签。电梯施工时,自己再次电话联系王先生,对方仍然表示同意。


双方各执一词,王先生遂与维保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对簿公堂。庭审中,王先生提出了排除妨害的诉请,请求拆除电梯。


两个争议焦点


庭审中有两大争议焦点,其一,伪造的签名对加装电梯协议生效有无实质性影响。


被告认为,王先生所在楼栋共6层,每层4户居民,除王先生外都同意加装电梯。即使王先生不同意,比例也超过了90%,符合上海加装电梯相关规定的要求,可以通过审批代办。


王先生表示,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对有明确反对的居民意见在社区协商平台中协商解决”。王先生认为,这是赋予居民的“一票否决权”,自己多次向楼组长明确表示反对。


被告表示,王先生本人平时并不常住在涉案房屋中,当初征询居民意见时,楼组长曾多次打电话,王先生均表示同意。现在又称签名系伪造,属于事后反悔。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王先生是否有明确表达过反对意见。


5楼居民表示,意见征询阶段,她曾联系过王先生,当时王先生没有反对,只是江苏强调不要影响到他的房子。电梯开始施工时,王先生确实表示过反对,认为加装方案会影响采光,大家遂与施工单位调整了方案。后直至工程完工,王先生再未提出反对意见。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楼组长认为,王先生不同意的是原来的施工方案,既然方案已经调整,那王先生的“不同办理意”就作废了代办。王先生则坚称,他不同意的是“加装电梯”这件事,不是具电梯体方案电梯。


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妨害事实


9月2资质6日,上海静安法院法官赴涉案小区现场勘查发现,电梯加装部位系新建结构,独立于楼栋,位于王先生办理房屋门口正面,与房屋原有结构留有一定距离,进出电梯通道也独立于原有进出通道,通道两侧均有通风窗口。电梯运行时,内外部未有明显噪音。


庭审最后,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老公房加装电梯是政江苏府的一项民生工程,应当保障居民的权益。原告所诉称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权益均未受到影响,因此不存在原告所维保称的妨害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结束后,王先生表示,“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我们都公司愿意和被告就加装电梯造成的妨害协商,是他们态度恶劣,导致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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