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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

据央视新闻联播,12月29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按照中国的传统,大多数单位有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的习惯。在《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前,由于对“工资、薪金所得”没有需要汇算清缴的制度规定,导致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月份如果按照一般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话,由于累进税率的原因就会导致当月税额变得畸高,从而带来税负不公平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给予了比较优惠的政策。

本来按照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因为综合所得通过汇算清缴可以自动平衡,个人领取了全年的奖金后就不会存在个人所得税计缴不合理的现象了。但是,国家考虑到让纳税人对税法改革有获得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64号)中暂时就保留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给出了3年的宽限期。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

1.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也可采用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计算个人所得税。

2.采用次数的限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3.其他名目奖金的税务处理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取得奖金不能适用

对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取得国税发﹝2005﹞9号文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计算纳税,而不能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

(二)优惠政策的宽限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三年的宽限时间。

(现在明确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上是五年的宽限期限)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具有选择权

财税﹝2018﹞164号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按照不并入综合所得的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既然财税﹝2018﹞164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那么纳税人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就不再纳入该部分收入。

【案例2-11】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刘某2021年12月份任职单位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00,000.00元。刘某当月的工资为8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依法可扣除项合计为4000元。

假定刘某2021年度内还未曾采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计算纳税,且刘某本人自愿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问题:计算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全年一次性奖金/12=100,000.00/12=8333.33元

因此,因选择的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10。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0.00×10%-210=9790元。

特别说明: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在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时,其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减除当月未扣除完的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可依法扣除额。这是与国税发﹝2005﹞9号的不同之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

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刘某,他12月份的工资只有8000元,但是依法可以扣除费用等却是9000元(5000元 4000元),其实际扣除了8000元,还剩余1000元没有得到扣除,但是在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时却不能再预先扣除,而国税发﹝2005﹞9号却是可以先扣除当月未扣除完的费用。

3.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

如果纳税人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那么取得的奖金就应该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然后,等到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如果多缴税了,再按规定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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