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确定了我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减征办法。按照总体平移、减轻税负、立足长远的原则,《决定》明确规定:全省契税税率为3%。同时,鉴于我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决定》还明确了特殊情况下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办法,一是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二是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决定》明确规定:免征契税。
青岛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倪庆东副教授介绍,契税从1997年开始征收,是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财力保障。同时,契税作为一种财产行为税,国家赋予地方具体适用税率自主权,有利于地方政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调控需求灵活进行调整。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并授权各省在3%-5%的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8年6月,我省出台《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3%;2014年,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契税税率由3%调整为4%,其他应税行为仍执行3%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