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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属于增值税什么行业(电费的增值税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税务局紧急通知,共用水电发生的费用处理方案又加一种,对纳税人大大有利,会计不学习,小心多付成本费用哟!更重磅的是......




官宣!分摊水电最新处理方案!



还有官方分割单模板!





划重点:


供电公司可以直接把发票开给实际使用方。


1、适用情形: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使用方需提供的资料:《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3、开票注意事项:①对提供的资料核对确认无误;②按照《分割单》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


4、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官方分割单模板。







注:分割单没有统一的样式,企业可以参考河北省税务局给出的电费分割单的样式,也可以自制分割单。




最全总结!分摊水电的财税处理方案!



方案一: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负担的水电费部分开具发票给承租方。


税局明确了,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因此,出租方即使经营范围中没有销售水电的业务,也可以开具转售水电费的发票。


案例:2020年11月1日,出租方A公司支付供电局电费3390元,取得13%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其中1130元的电费是公司自用,2260元的电费为承租方B公司所用。B公司取得了A公司开具的发票,相当于A公司向B公司转售电费。




1、账务处理: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票了,不限制行业了,不管是一般人还是小规模只要取得专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普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特别提醒: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属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并且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话,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10%,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15%。




(2)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其他资料包括合同、银行付款单等。




方案二:采取分摊方式处理,用分割单来入账。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且分割单也是外部凭证,属于原始凭证中的一种,可以税前扣除。


沿用上面案例,这次是A公司采取分摊方式收取电费,代收代付B公司电费。B公司以A公司开具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账务处理:


①A公司收到供电公司发票,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②A公司代收B公司电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③B公司支付电费,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


电费分割单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


提醒!想要税前扣除,需要完备的资料:房屋租赁合同、供电部门电费发票复印件、水电费等原始凭证分割单、抄表单、银行付款单据等。




方案三:供电公司直接将发票开给承租方。


这种方法,目前只有河北税务局发出公告,适用于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形,并且需要资料齐全。具体各地执行时请根据当地政策来。




1、账务处理: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都取得了供电公司的发票,费用交给供电公司,不需要出租方代收款。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取得普票不可以抵扣;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话,可以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


(2)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其他资料包括分割单、银行付款单等。




方案对比分析:


方案一,仅使用分割单的方式分摊费用,承租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抵扣一部分进项税,即公司整体上多负担一部分税额。


方案二,出租方转售水电的方式,如果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都可以抵扣进项税,没有增加税收负担,如果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还可以节约部分税额。


但如果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多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而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最多抵扣3%的进项税额,使得承租方的成本费用增加了。这时可以考虑方案三的方式,由供电公司(一般纳税人)直接给承租方开具发票,这样承租方能减少一部分成本费用支出。




提醒!分割单使用的3个误区!弄错了,后果严重!



误区一: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以分割单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可以采用分摊的形式,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之一。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他们属于购买了水电这项应税货物,正常取得开发票就行。




误区二:AB公司共同向C公司购买设备,C公司将发票开给了A公司,B公司以A公司开具分割单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可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这里是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而不是应税货物。应开具发票。




误区三:集团A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又以同等利率转借给集团内B公司和C公司,分摊的利息用分割单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不可以!


A、B、C三个公司都是集团内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A、B、C三个公司共同接受银行贷款服务,而是统借统还借款情形,所以不符合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因此,B和C公司不能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取得发票。




附:分割单适用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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