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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宋溪 制图


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近日接到协查案源,对北京M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案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采取将部分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的费用列支在“咨询费”科目方式,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记者了解到,M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主要从事外墙装饰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检查人员在对M公司的实地检查中,一个很反常的地方引起了检查组的注意,那就是该企业2016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占工资、薪金总额的比例恰好为2.5%,“足额”用到了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难道真的是这般巧合吗?检查组对此产生了怀疑。


经查发现,该企业各年度“咨询费”实际发生额较高,与其自身的行业特点并不匹配。


税务干部随后又查询了为该企业开具咨询费发票的“北京Q教育有限公司”。通过核实税务干部发现,所谓的“咨询”业务实际上是该教育公司为M公司提供的职工教育培训。


在每次培训即将结束的时候,双方会设置一个学员向授课老师提问的环节,因此M公司的会计将该笔本应当计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费用计入了“管理费用-咨询费”科目,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经过充分取证,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M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在确凿的事实面前,张某终于低下了头,承认其将190万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咨询费科目,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目前,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M公司做出追缴企业所得税47.5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将Q公司违规开具发票行为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通报。


监制:耿诺、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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