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车库租赁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仓库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最新消息!这项业务申报期限延长到5月30日




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要交哪些税费?




其他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介绍其他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


  1.住房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 5%) ×1.5% 


  2.其他房屋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 5%) ×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个体工商户


  1.住房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 5%) ×1.5% 


  2.其他房屋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 5%) ×5%


  如果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 9%) ×9%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租赁房屋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1%或5%或7%)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财税〔2019〕13号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


  免征教育费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依据:国务院令第448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6〕12号




  四、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2%,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依据:财税〔2019〕13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




  五、房产税




  (一)住房


  按4%: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


  (二)其他房屋


  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除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外。)


  备注:出租房产在合同中规定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交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43号,财税〔2010〕121号,财税〔2000〕125号,财税〔2018〕24号,财税〔2019〕13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其他房屋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税〔2008〕24号,财税〔2019〕13号




  七、印花税




  (一)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其他房屋


  税目财产租赁合同,由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税〔2019〕13号,财税〔2008〕24号




  八、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八百元,即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备注:


  (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元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2)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扣除,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3)“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


  (4)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5)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 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6)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7)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函〔2009〕639号,财税〔2016〕43号,财税〔2000〕125号,财税〔2008〕24号。




其他个人出租店铺、场地


各要交哪些税?



  一、其他个人出租商铺




  (一)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商铺,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依次扣减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个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三)房产税


  个人出租商铺,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注意:出租房产在合同中规定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交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四)印花税


  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的 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理解:印花税通俗的说就是给纸上贴个花,和实际经营没什么关系,纸上怎么记,印花怎么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六)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其他个人出租场地




  (一)增值税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场地,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依次扣减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个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三)房产税


  场地、土地出租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印花税


  其他个人出租场地,不交印花税。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所签定的合同。印花税的征收采取正列举,列举了13个征税项目,规定了印花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可以理解为如果不是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则征税范围就是正列举。场地租赁不在正列举的范围之内,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六)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