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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不给注册公司(注册公司起什么名好)

随着美团、饿了么等新兴本地互联网服务企业的出现,其通过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不给的形式转移社保风险,也披露出许多社会问题。其中大多数的合作方实际上并没有给员工提供保障,例如社保缴纳。如何保障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时事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注册公司问题亟待名称重视!

9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4 部门对美团、饿了么、滴滴、达达、闪送、货拉拉、满帮、到家集团、阿里巴巴、腾讯 10 家平台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开展联合行政指导。会议强调,头部平台企业要发挥好行业引领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个体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近日,“千万骑手变成个体户,不注册就不让接单”的新闻一经曝光便引发了广泛议论。据媒体报道,“个体工商户模式”目前除了存在于“四通一达”和外卖行业,恒大、顺丰、滴滴、石油、电信等不同领域的企业工商户均使用这种模式。


为什么会有这个模式,多个行业此举是否意在逃避责任?对于这一问题,法律又怎么评析呢?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大家一同探讨。



以法说事:外包形式,会成为企业规避责任的借口吗?

1. 前有饿了么骑手配送途中猝死,后有顺丰快递员上班意外身亡,后均因是外包工遭公司拒赔。劳务外包,企业就能规避责任风险了吗?


劳务外包可以节约企业用工成本,用工方工商户聘用外包人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规避包括缴纳五险一金在内的劳动法上的相关责任,同时也可以规避承担责任的风险。外卖骑手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给用工方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节省的用工成本还是相当高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认定,一般会从双方关系的实质性角度考虑,对于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起劳注册公司动关系,法院一般从以下方面认定: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者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者“服务证”等身份证件,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以双方合意为必要,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名好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约束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在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的关系认定中,可以参考的因素包括:平台公司对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和控制程度、平台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情形、平台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方法等。



但目前司法实践对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统一。


结合相关判例,名好因外卖骑手工伤的认定而发生争议的案什么例,法院的判决倾向于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存在着劳动关系并认定为工伤的占大多数,但司法实践暂未对劳动关系实质性审查达成共识,并在对平台责任的论证上极其谨慎,只有极少案例同时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未签什么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 上述事件中,平台要求外卖员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做法,是为了逃避什么风险?这种行为,法律如何评析?


外卖骑手转变成个体工商户,转变个体成商事主体,具备自行购买社保的资格,这样外卖平台就不用给骑手交社保了。这样操作能为外卖平台解决用工风险、合规成本、票据难取等问题。


然而,对于外卖骑手来说,作为个体工商户与作为员工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体工商户与外卖平台属于合作模式,风险各自承担;员工是公司的利益共同体,风险是共同承担。



因此,个体工商户模式的隐患是当平台劳动者发生争议之后,无法找到与劳动者对应的一方起,外卖平台往往抗辩其只是为商家和从业人员提供居间服务,与平台名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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