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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和常设机构的区别(常设机构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不同类型的非居民企业,其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因此处理非居民企业纳税事宜前,必须要搞清楚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一、非居民企业概述


二、非居民企业分类及其纳税义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在税法没有规定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非居民企业分类及纳税规定总结


详见流程图:图1-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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