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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几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包括哪些内容)

一、从财政部、国税总局各自的管辖范围说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第二章主要职能: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一、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补充:机构设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部机关其中包括:会计司;部属事业单位其中包括: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珠算心算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注: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业务指导。


2、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第二章主要职责: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即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注:再次明确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补充:国税总局行业概况:(见国税总局官网)


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


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不同税种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负责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局负责营业税,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补充:代收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节金、工会经费等。


依上,单从财政部、国税总局两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可以看出,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等;国税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即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核算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而非国家税务总局。且企业会计核算依据的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非税收相关法律。


二、从财税政策本身分析会计核算之——制度、准则、税法可否混用


1、会计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见会计从业考试书《基础会计》)


(1)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05年08月31日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依上,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混用,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税务处理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会计核算不做变动,还是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即会计核算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一致的,账表(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等)必须调整一致。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不一致的,调表(申报表)不调账。


补充:“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一个变量(即在那个山头,唱哪山的歌)。所谓“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在《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中的“实质”应当是指“法的实质”,即法律事实,“形式”应当是指“表见形式”,即表面外观(如: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交税是实质,不确认收入是形式)。恰恰要与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定义相反理解。


三、从社会审计角度分析会计核算之——制度、准则、税法是否可以混用


1、注册会计师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即: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补充: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规定的标准通常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企业会计准则等)]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


2、注册税务师审计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2005年12月30日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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