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问:个人自建不动产出租、自购不动产出租以及租用不动产再租赁税务核算有什么区别?


答:如果是个人的不动产,这三种情况都会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


其中,第三种情况是转租,转租不用缴纳房产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产税,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文件规定,对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