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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08号文件(1978年的104号文件)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进行调整。并要求各项待遇确保在2021年8月底前落实到位。


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分按伤残等级调整和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两种方式。


按伤残等级调整: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3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8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3元。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2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2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2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2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2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2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2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2元。


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3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65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993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天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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