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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性单位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属于企业还是非企业性单位)

第一问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二问幼儿园、职业培训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属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第三问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从事盈利性活动?


答:不可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注意:目前法律法规中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时,如何界定和区分其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没有设立明确的标准,所以容易导致民办非企业在实践中游走于“灰色地带”。




第四问民办非企业能否设立分支机构?


答:不可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注意:例如某某市职业培训学校,不得设立该校的分校,如需根据民办非企业发展设立当地机构,需要另行设立。




第五问民办非企业能否向举办者、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利润?


答:不可以。


《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注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属于非营利法人,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民办非企业单位亦不属于公司范畴,其不像公司,具有股东的概念,大家注意区分。




第六问民办非企业违法的法律责任?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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