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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新的差旅费标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区内各市、县出差,按照调整后的区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其中,赴南宁市出差的,住宿费限额为厅级干部每人每天47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到其他地市出差的,厅级干部每人每天47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到区内各县出差的,厅级干部每人每天400元(阳朔县按47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阳朔县按330元)。同时,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根据《通知》,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内各县(市)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和市内交通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天70元和50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


《通知》还特别指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龙圩区所辖的广平镇、新地镇、大坡镇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差旅费预算总控,强化出差计划和审批的统一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对查实存在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反差旅制度行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梧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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