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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怎么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著作权法善意销售的规定)


作 者 | 白 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与此相关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但该条也只是以列举的方式示范性地规定了常见的可用于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是否足以形成证据链,仍须在个案中进行认定;这一规定也并没有使前述“推定”的证明力得到加强。


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探讨实践中可能由此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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