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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租金专项扣除可以抵多少(青岛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定额)



通知明确,新建项目按照700元/平方米标准奖补。改建(含改造)项目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奖补。盘活项目利用闲置存量住房经装修提升品质转化为租赁住房,房源总量不少于30套(间),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奖补;不需装修转化为租赁住房,按照100元/套(间)标准予以奖补。



青岛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和使用等工作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


〔2018〕11号)和《青岛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综〔2020〕1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专项资金奖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见附件 1),按照“一次性申请、一次性拨付、分批次使用”的原则进行申请、审核、发放和使用。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中介经纪机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单位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或“租赁经纪”(或相似表述)业务,并须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备案或推送开业报告。


三、奖补标准


(一)筹集租赁房源


1.新建项目。2018年1月1日(含)之后,利用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租赁住房(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之前竣工备案的项目),按照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标准奖补。


2.改建(含改造)项目。2020年1月1日(含)之后,利用闲置低效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利用闲置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等,以及征收腾空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房源总量不少于30套(间),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奖补。


3.盘活项目。2020年1月1日(含)之后,利用闲置存量住房经装修提升品质转化为租赁住房,房源总量不少于30套(间),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奖补;不需装修转化为租赁住房,按照100元/套(间)标准予以奖补。


(二)培育市场主体


1.住房租赁企业、中介经纪机构等申请主体将受委托代理房源、提供居间服务或自管房源的基础信息按要求完整准确录入市级监管平台,按照 100元/套(间)标准予以奖补。同一套(间)房源不得重复领取奖补。


2.2020年1月1日(含)之后,住房租赁企业、中介经纪机构等申请主体在市级监管平台按要求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按照100元/套(间)标准予以奖补。同一套(间)房源一年内不得重复领取奖补。


3.住房租赁企业、中介经纪机构等申请主体按要求将自有租赁平台与市级监管平台互联,实现房源核验和网上合同网签备案功能,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自有平台运营房源量100-300套(间)的,给予10万元奖励;300套(间)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申报年度内运营房源在1000套(间)基础上每新增 1套(间)额外给予100元奖励。


5.对运营达到一定规模、经营服务规范、服务品质较高、租金涨幅控制合理且配合政府监管的专业化机构,通过评审入选后予以奖励,每个试点年度用于评选奖励的总金额为 750万元。参与评审的企业须在市级监管平台完成登记,并实现运营房源、租赁合同与平台的全面对接。


(三)其他相关工作


用于建设住房租赁信息平台、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发展其他事项的资金,根据青岛市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奖补标准根据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年度预算安排等予以适当调整。


四、申请流程


(一)筹集租赁房源


新建(含配建)、改建(含改造)、盘活试点项目的奖补资金应由申请单位通过市级监管平台申请,并实行市、区(市)两级审核遴选机制。


1.申请。申请单位根据“奖补资金拨付及使用时间节点”(见“五、使用管理”部分)分阶段申请奖补资金,按照青岛市住房租赁试点筹集房源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资料清单(附件 2)要求,准备相关文档资料电子扫描件,并在市级监管平台按照需求相应填写新建租赁住房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3),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4),改造、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5),通过市级监管平台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受理。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负面清单”要求,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通知书》(附件 6);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申请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7)。


3.初审。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原件提交至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对。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通过市级监管平台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审核。在资金申请环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 5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参加会审人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会审通过后,奖补项目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资金使用环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5.公示。奖补项目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和市级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申请对象和奖补申报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奖补资格。


6.通知。公示期满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公示通过的申请单位核发签章的奖补资金申请表。


7.支付。申请单位收到签章的奖补资金申请表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监管账户。


(二)培育市场主体


用于租赁房源录入、网签备案、平台互联、规模化运营的奖补资金须由申请单位通过市级监管平台申请。


1.申请。申请单位须通过市级监管平台提交以下资料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申请表。申请单位应在市级监管平台填写《培育市场主体或房源录入市级监管平台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9)《房源网签备案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10)或《自有租赁平台对接市级监管平台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 11)。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电子扫描件材料。


2.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申请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原件(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电子扫描件材料)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 5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会审人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会审通过后,奖补项目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奖补项目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和市级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申请对象和奖补申报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奖补资格。


5.通知。公示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市级监管平台向公示通过的申请单位核发签章奖补资金申请表。


6.支付。申请单位收到签章的奖补资金申请表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监管账户。


五、使用管理


(一)筹集租赁房源


筹集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奖补。建筑面积是指新建、改建、改造等项目经由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套(间)建筑面积或权属证书的证载建筑面积。


奖补资金使用按照“先使用,后清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执行,首次取得核发签章的奖补资金申请表后,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监管账户,由申请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申请使用。奖补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财综〔2020〕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奖补资金及该笔奖补资金产生的利息。


1.新建(含配建)类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申请使用40%的奖补资金。


(2)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且在市级监管平台完成楼盘表搭建,可申请使用40%的奖补资金。


(3)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将项目房源录入市级监管平台后,可申请使用剩余20%的奖补资金。


2.改建类租赁住房项目


改建项目所指建筑面积是指竣工验收阶段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套(间)建筑面积或权属证书的证载建筑面积。


(1)取得签章的《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项目验收意见书》(附件12),且在市级监管平台完成楼盘表搭建,可申请使用60%的奖补资金。


(2)将项目房源录入市级监管平台后,可申请使用剩余40%的奖补资金。


3.盘活、改造类租赁住房项目


取得签章的《盘活、改造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申请表》,并将项目房源录入市级监管平台,可申请使用100%的奖补资金。


(二)培育市场主体


用于租赁房源录入、网签备案、平台互联、规模化运营等培育市场主体的奖补资金,申请单位可一次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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