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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基本操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营改增”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1. 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増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 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沩税控系统)。


2. 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筒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 统)。


3.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防沩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 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 购发票、抄报税。


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 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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