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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无谨慎性原则的规定(下列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本期发生的销售折扣属于以前期间的累计优惠,如何做才好?


案例:


A企业是生产制造行业,经销商每月都从A企业批量进货,A企业会根据经销商实际的采购收入给予价格上的优惠,该折扣优惠在以后的采购中予以冲抵,会计是这样处理的:先预计收入,每期预提很可能发生的奖励,后期实际发生折扣时,再反冲奖励。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


这个时候就犯了难,增值税怎么办?和会计处理同步吗?


实际发生折扣时,增值税是否可以折扣期的收入?


要是跨年了,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这时我们就要明白,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的底层逻辑差异:


如果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都是基于谨慎性考虑,尤其是上市公司、非上市的公众公司等,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满足条件是很偏保守的,时间上是要满足客户获得控制权才行,金额上也要考虑“很有可能”这个标准界限,比如不满足“很有可能”收回货款的前提下,就不能全额确认收入,后期再通过计提坏账的方式来虚增收入;或者像本案例中,要根据往期的经验来预估折扣概率,将“很有可能”发生的销售折扣作为备抵科目,而非作为收入。


因此上述会计处理是正确的,正是遵循了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原则。



但是在税法中可没有谨慎性一说,凡是确认收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要按照税法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例如案例中,可以假设下面常见的三种形式:


一、以预收款的形式销售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就需要按照发出货物的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预计负债的部分也包括在内。这种方式适用于首次合作的客户,由于信用体系还未完善,初期合作可稍严格些,采用预收款的形式较为安全稳妥。


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要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进行确认,这种方式适用于了常年合作的客户,而且客户财务管理规范,有相应的资金使用预算及规划,为了减少会计和税务的差异,可在合同中约定,收款与开发票同步的方式,这样就不会产生跨月的差异,来回调整无票收入了。


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这在增值税中称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也就是发货了同时收取了款项,或者先开具了发票,哪个早,哪个时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种方式更适合零散的客户,随时买,随时提货,金额不大,很灵活,如果有销售折扣的话,就直接在当期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并开具发票,为减少差异可不必确认预计负债。




在增值税上实际销售时要全额确认纳税义务,计提税金,后期要在实际发生折扣的当期,用开具红字发票的形式进行冲减。


企业所得税也没有预估一说,如果在会计年度末,账面上还有预计负债,那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为了减少差异,可以设置客户享受折扣的期限同步到年底。如果不能实现同步,就要做好备查薄的登记,用于记录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最后还要提示一下,如果客户的采购行为满足了销售折扣的条件,但是后期客户放弃了,不再继续采购了,那么折扣也就没有享受到,这时A公司就要在折扣失效的期满时将预计负债全部转入收入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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