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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分录(合伙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会计分录)


合伙企业税务和股息处理详情。


01


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4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税前分享的原则。


后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经营及其收入。


(2)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按照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 协商不成的,以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和其他所得为基础,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以及合伙人人数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利润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返还的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而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项目计算支付。


02


利润分配核算分录(仅供参考)


1。设置“应付利润”账户,计算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或个人)的利润。


2. 会计分录


(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分配给合伙人(或者个人)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合伙人利润(**)贷:应付利润-*合伙人


(2)根据税法应代扣代缴的合伙人(或个人)个人所得税


贷:应付利润-*合伙人


贷: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利润)分配)


(3)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利润分配)


贷:银行存款


(4)实际向合伙人(或个人)支付利润时


(4)


贷:应交利润------**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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