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企业会计准则14号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试题答案)

2X20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年内以固定单价 100 元向乙公司交付 120 件标准配件。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表明,在该商品出现瑕疵时,将根据商品的具体瑕疵情况给予客户价格折让,企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认为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合同开始日,甲公司估计将提供 300 元价格折让。2X20 年 1 月 3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60 件配件,假定乙公司已取得 60 件配件的控制权,甲公司确认收入 5 850 元(100×60-300×60/120)。2X20 年 1 月 31 日,乙公司发现配件存在质量瑕疵,需要返工,甲公司返工处理后,乙公司对返工后的配件表示满意。甲公司对存在质量瑕疵配件提供的返工服务是为了保证销售的配件符合既定标准,属于保证类质量保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相关的质保义务进行了会计处理。2X20 年 1 月31 日,为了维系客户关系,甲公司按以往的习惯做法主动提出对合同中 120 件配件给予每件 3 元的价格折让,共计 360元,该折让符合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通过调整剩余 60 件配件价格的形式提供价格折让,即将待交付的 60 件配件的单价调整为 94 元。


本例中,对于配件存在的质量瑕疵,甲公司已进行返工处理,且乙公司对返工后的配件表示满意,甲公司的质保义务已经履行。为维系客户关系,甲公司提供了质保之外的价格折让,并且在合同开始日,根据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可以预期如果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公司将给予乙公司一定的价格折让,而后续实际给予的折扣与初始预计的折扣差异属于相关不确定性消除而发生的可变对价的变化,而非合同变更导致的,应作为合同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并无证据表明甲公司给予的价格折让与某部分履约义务相关,因此甲公司给予的价格折让与整个合同相关,应当分摊至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其中,已交付的 60件配件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成,其控制权已经转移,因此,甲公司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当期,将价格折让增加额 60 元(360-300)分摊至已交付的 60 件配件,冲减当期收入 30 元(60×60/120)。甲公司在乙公司取得剩余 60 件配件控制权时,相应确认收入。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八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第 19-24 页、第 53-54 页、第 68-72 页、第 85-87 页等相关内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