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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1、 一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税前分配”原则






(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 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在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基础上缴纳的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平均人数,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某一方





2.利息,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股息、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使用,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及股息收入”的应纳税项目计算缴纳




3、风险投资企业特别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按单个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年总收入核算企业,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个投资基金计算,其个人合伙人应按20%的税率对股权转让收入和基金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营业收入”项目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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