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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服装应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某服装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应税服务收入与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具体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 税率)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重要归纳】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这种情况)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掌握):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注意三个概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①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且需在金额栏体现,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对于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不按照折扣销售处理,而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意】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③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特别提示】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政策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政策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是否用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例如】服装厂用自产服装换取燃气公司的天然气。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提示】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涉税处理。


①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不再退还的,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黄酒、啤酒除外)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计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


【注意购入时间】


(1)除另有规定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 4%)×4%/2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新增)


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


模式一:直销员作为销售环节


模式二:直销员作为销售手段


8.融资租赁企业(新增)


【提示1】融资租赁在“营改增”之前区别不同情况属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经批准和未经批准之分。


“营改增”之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按照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按照不同融资租赁的特点,有不同的计税规则。


【提示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承租方先将资产销售取得资金,再支付资金将已售资产租回使用,其实质属于融资行为。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提示3】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几项进行金额扣除后计算纳税的规定:


(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2)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P59,15.)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这里的消费税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


【提示】


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


2.存在货物、劳务、服务的接受行为;


3.货物、劳务、服务接收方支付或负担。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额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新增,P62-6)


注意辨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抵扣----特殊情况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 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 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3.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规定


P62-4:“营改增”之前的运输费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P62-5: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该经营模式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政策实质: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采购,增值税视同一般自我采购处理。


P62-7:资产重组企业的进项税额结转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新增)


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如下: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8月1日)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5.对于进口货物,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


(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行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其取得的票证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新增)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5.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归纳】


(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列举的专用设备抵价税合计数。


(2)非初次购买及非列举的设备只抵税,不抵价。


(3)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不强调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后缴纳的(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特别提示】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与税控收款机不是等同概念。可抵价税合计数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价税合计数抵税后,该发票不能重复再次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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