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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没有没有实际支付需要缴纳个税吗(股权转让个税怎么申报)




自《公司法》修订之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部分股东在出现瑕疵出资的情形时,通过转让股权来规避出资责任,这种做法目前看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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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责任


转让方无论如何也脱不了干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条款实质上区分两种情形对转让瑕疵出资股权的责任进行认定。一是受让方不知道转让方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二是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方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




针对第一种情形,作为善意的受让方,客观上按照转让方已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形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因此,受让方不应当对瑕疵出资一事承担相关责任,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针对第二种情形,由于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方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仍然同意受让股权,视为受让方就瑕疵出资部分未向转让方支付对价。




因此,受让方需要就瑕疵出资部分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两种情形,无论哪种情形,转让方的责任是无法避免的,即只要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无论转让多少轮,转让方均需承担未实际出资部分的出资责任及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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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期限尚未届满的


转让之后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的是,转让方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转让股权的相关责任。实缴期限尚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是否属于上述情形,第十八条并未明确。




在《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辽02民终283号)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转让方)若因其认缴期限未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出资义务随着股权的转让一并转移,所以转让方无需再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审判思路,如果转让方在转让时,出资义务的履行期尚未届满,不能认定转让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后,不再就出资事宜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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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权转让款用于实缴注册资本


可以避免转让风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转让方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在股权转让时,对转受让双方都存在巨大的交易风险。




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后仍需继续承担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受让方需要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上述交易风险,建议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受让方如发现转让方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在设计交易合同时,与转让方协商好,可以把部分股权转让款用于解决转让方瑕疵出资所产生的责任,直接支付至标的公司。




目的是确保受让方所受让股权是没有任何瑕疵的股权。当然了,转让股权的对价亦应随之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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