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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务报酬免税事项(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度)

 



一般纳税人提供免税劳务,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普遍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开具给买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合计数收取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免征的税额进项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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