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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9年242号文有没过期(2009年242号文件)

问题1:个税计算超过36000部分是按10%还是全额乘以10% ?


一月奖金40000从二月只有工资10000,那这40000一次性发和分开发20000扣税一样多吗


解答:


1、计算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应纳税所得额36000元以内全额按照3%税率计算应交税金,超过36000元的只有超出部分才按照10%计算应交税金。比如,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0.00元,就需要分段计算:


(1)36000.00元内的应交税金=36000.00×3%=1080.00元


(2)超出36000.00元部分应交税金=(40000.00-36000.00)×10%=4000.00×10%=400.00元


合计应交税金=1080.00元 400.00元=1480.00元


当然,在实务中我们不会这样计算,因为太复杂了,实务中就引入了一个“速算扣除数”,这个就是在计算时采用最高税率计算,然后在减去多算部分(正好就是“速算扣除数”)。


比如,还是以上述的40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40000.00×10%-2520=1480.00元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2520”就是速算扣除数。


2、关于分次发和一次性发的问题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能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这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减去费用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因此,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工资薪金所得等为按照年度计算,分次发和一次性发对于全年的收入是没有影响的,应纳税金的总额也不会变化。


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实行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因此,在分次发和一次性发的情况下,对于不同月份的实际预缴有影响。


如果收入金额较大,且满足“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条件,可以单独计税,具体规定可以查看财税(2018)164号文,现在该项优惠政策已经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问题2:非货币投资,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缴税吗?


假设我所在的合伙企业a,以a持有的一个公司b的股权,股权出资至公司c作为c的部分注册资本。


c在注册前,所有股东已经约定了b的评估价格若超过a的应缴资本额,则超出部分作为c的资本公积。


那a的所有股东缴税基数是以股权金额减掉股权成本,还是以评估价格减掉股权成本呢?


主要是资本公积这部分,作为a的非货币权益投资的计税部分吗?


解答:


根据描述,属于以股权对外进行投资。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投资在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对于问题描述中的被投资单位计入“资本公积”,跟投资单位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转让所得额是没有关系的。


同时提醒,根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对还是错?


解答:


该问题分为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说明。


1、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由于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收入,因此会计核算还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的规定。


既然提问说的是取得收入,就默认为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规定: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换出资产具有交易价格,说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按照交易价格确认收入,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2、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提问描述,有“交易价格”,则应按照公允的交际价格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问题4:哪些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题,“除企业所得税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外的税金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不可抵扣的增值税也可以税前扣除,有没有大神回答一下这些增值税是在什么情况以怎样的形式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该项规定,对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分为几种:


一、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是简易计税,整体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购进货物或成本费用支出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支出为包含增值税金额,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一般纳税人依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的


1.财税(2016)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没有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的


财税(2016)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说明


(1)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资产损失中,其中税前扣除税法规定有限额标准的,其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也一并按限额标准扣除,不一定能全额扣除。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中涉及到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合并计入费用,然后在限额内按规定扣除。


(2)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5:打卡返现,如何入账?可否税前扣除?


教育行业的打卡返现,如何入账?入账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所谓的“打卡返现”,是现在比较流行的网络推广手段之一,与转发、点赞等奖励是一样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打卡返现”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既然“打卡返现”是一种推广行为,会计核算就应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也应该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该项支出,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境内支出,对方是个人的,不需要发票,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取得“打卡返现”,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不需要取得发票,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包括内部付款审批单、内部付款转账凭证等。


个人取得“打卡返现”收入,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可能不能取得领取款项个人的身份信息,可以在税务大厅申请开通“偶然所得”的汇总申报,就不需要个人身份信息了。


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问题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指的是什么?


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上述四项规定,是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最主要的规定。




问题7:可以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说优先股筹资的时候,说优先股股利不可以税前扣除,这个是什么意思?


解答:


优先股的股利,属于“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优先股的股利,应该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问题8:企业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我公司2021年发生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对某小学的捐赠和对目标脱贫地区进行的扶贫捐赠支出,另外还发生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捐赠,请问上述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


1、扶贫捐赠的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依据《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冬奥会捐赠的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3、税前扣除对票据的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问题9:现金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1、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因此,上述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工资薪金”。


2、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可以在“工资薪金”中核算,并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取得现金餐补,是因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取得所得,所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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