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独董履职和权限在机制上都没什么问题,监管也会保障独董履职。核心问题并不是履职权限问题,而是意愿问题。根子上是独立性问题。独董是公司聘的,但实际上都是实控人认可的,也就是说与实控人多少有些关系的,并不是法律上的关联关系,而可能是朋友关系、同学关系或其他关系,一般情况下没必要撕破脸去较真。而如果较真认真履职,下届可能不会再提名。”王骥跃表示,所以如何解决独立性问题才是关键。
对此,他提问道,投服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类主体是否可以派出独立董事人选?但又可能面临新的问题,如果公司又出事了,派出人选会否承担个人责任?
王骥跃给予两个建议:一是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把必选改成可选,让投资者来约束公司。二是投服公司或投保基金设立独董库,上市公司从库里挑选独董,薪酬由投服公司或投保基金支付,明确独董履职具体工作细则,底稿留存并对独董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及公示,同时购买独董个人责任险。
有关谁来给独董发工资的问题,此前也有过类似谏言递交监管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