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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归还借款出纳怎么处理(公司向个人借款还款怎么做账)


【实务观点】


公司员工要回公司欠款后,私自占有并使用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简介】


❶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


❷原判认定:


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先后任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达公司)销售员、销售副部长,负责混凝土销售及催要货款(商砼款),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张某先后要回外欠晟达公司货款67.481万元未交给公司,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具体数额如下:


1、在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回货款4笔:1、2013年12月11日要回10万元;2、2014年5月4日要回5万元;3、2014年5月30日要回5万元;4、2014年9月5日要回5万元,四笔货款合计25万元,其中4万元交给姜清虎(晟达公司股东)后入账,另21万元货款被张某个人使用。


2、在东北建筑(尹某)要回货款2笔:1、2014年1月28日要回50万元,其中40万元交晟达公司入账,5万元交姜清虎后入账,另5万元被张某个人使用;2、2014年9月10日要回5万元,被张某个人使用。


3、在朝阳北重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某)要回货款2笔:1、2013年9月16日要回5万元,被张某个人使用;2、2014年3月20日要回奇瑞牌商务车一台,顶货款8.5万元,该车未交晟达公司,张某不能说明去向。


4、在海南中航天建筑有限公司要回货款2笔:1、2014年8月30日要回2万元,被张某个人使用;2、2014年8月31日要回3万元,被张某个人使用。


5、在富龙建筑公司(乔某)要回货款2笔:1、2014年4月20日要回1万元,被张某个人使用;2、2014年4月23日要回丰田牌车一台,顶货款11.981万元,该车被张某个人使用。


6、在朝阳卓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回货款2笔:1、2014年5月31日要回7万元,其中5万元交晟达公司出纳员唐红后入账,另2万元被张某个人使用;2、2014年7月2日要回3万元,被张某个人使用。


❸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一、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单位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67.481万元。


❹上诉人张某以职务侵占数额不准确,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❺二审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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