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注册地在西安市长安区,2019年4月通过招拍挂取得西咸新区土地一宗,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亿元,未取得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因西咸管委会要求和税收征管的需要,甲公司在2019年8月西咸新区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经国土资源局同意,母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乙公司取得了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1亿元,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乙公司名下。
请问印花税如何缴纳?由谁缴纳?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首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11月27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
七、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八、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所以,对于母公司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虽然未实际兑现,按照以上政策规定,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主体变更视作原合同作废,新签合同,因此子公司也需要重新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本例中,母公司支付1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属于代子公司付款,按借款挂账处理。非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不交印花税,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借款无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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